“补充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和在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来委托。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,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。”
1.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;
2.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;
3.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;
4.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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